自7月1日开始,厦门市老百姓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支出将有所减少,而在医疗保障方面享受的实惠却不断增加。厦门市新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将实施“一抵二降三提高”的六大减负政策,这是自1997年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调整力度最大的一次,它将惠及全市近200万各类参保人员。
(一)个人医疗账户可用于抵付部分自付医疗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仍有余额的,可用于抵付两个方面需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无需本人再用现金来支付:一是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二是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由个人负担部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降低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及部分药品适应症限制范围进行调整,其中对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中的阿莫西林等283种西药、柴银口服液等118种中成药,以及13种诊疗项目,降低或全部取消了个人自付的比例。同时放宽了36种抗肿瘤、抗精神病药品适应症上的限制使用范围。
(三)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起付标准。在职人员门诊起付标准由原来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降为8%,退休人员由原来的4%降为3%。
(四)提高外来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外来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再发生的医疗费用原来完全由个人现金自付,现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可以支付,具体为社会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但同时限定门诊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00元;6个月以上2年以内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00元;2年以上5年以内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400元;5年及5年以上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500元。
(五)提高未成年人医保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参保的未成年人在门诊就医时,不再有1000元自付金额的起付标准,只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1000元以下的部分,由个人完全自付调整为报销35%;1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由20%提高到45%;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同时,对连续参保的未成年人和城镇居民,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五个百分点。
(六)提高困难人员的医保自付医疗补助。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门诊自付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后,将对自付医疗费给予困难补助:具体为5000元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的比例补助。同时规定了年度内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