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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决定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改善困难群体生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4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黑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7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192元,物价补贴每人每月提高到44元;农村低保年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900元,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每人每年提高120元,对农村低保和五保人口每人每月新增10元的物价补贴。这次“提标”将惠及全省256.33万困难群众。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改善民生、救助困难群众生活的工作。近年来,多次大幅度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逐步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动态补贴机制。今年省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纳入“十项民生工程”,全面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尤其是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让困难群众更多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经过此次“提标”,黑龙江省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由162元提高到192元,月人均财政补差水平由80元提高到95元(不含物价补贴);因成品油等价格调整,城市低保对象粮油、燃气价格补贴每人每月由29元提高到44元。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年人均保障标准由800元提高到900元,年人均财政补差水平由400元提高到564元;每人每月新增物价补贴10元;给予农村低保家庭每户每年冬季取暖补助资金2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的标准由每人每年2200元提高到2320元,分散供养的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720元;每人每月新增物价补贴10元。按照新的低保和补贴标准,全省新增城乡低保对象7.73万人。

    为将此次“提标”工作落到实处,黑龙江省将加大省级财政支出比例,尽量减少市县财政匹配资金,严格操作、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保证低保和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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