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海(水)上搜救专用徽标设计作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水)上搜救中心、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各直属海事局、救助局飞行队,各地方海事局:
为促进搜救文化建设,增进社会对海(水)上搜救的认知和了解,树立我国海(水)上搜救的良好形象,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决定自2008年7月20日至9月30日面向全行业公开征集海上搜救徽标设计作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徽标设计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徽标的设计要充分体现海(水)上搜救形象特征。图案设计要有中国特色,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和创新性,要蕴含海上搜救最具代表性的要素。
(二)构图简捷、通俗直观、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易于制作。
(三)设计稿件中出现的徽标不得对他人注册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及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其它文体构成侵犯。
(四)应征稿件为A4幅面彩色稿件并附图案设计说明,来稿注明作者的姓名、单位、详细通信地址或邮箱、联系电话及所需注明的其他事项。
二、徽标征集办法
(一)征集工作截稿后,由海(水)上搜救专用徽标征集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有应征作品进行评审,评出10件入围作品,对入围作品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纪念奖,给予荣誉证书和奖金。评选出的获奖作品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示。
(二)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由海(水)上搜救专用徽标征集工作小组从入围作品中评出1项中标作品奖。获得中标奖的作品将确定为海(水)上搜救专用徽标。
(三)所有来稿恕不退回,请设计者自留底稿。所有入围作品的版权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所有。
三、徽标征集要求
(一)各单位、部门要积极做好征集活动的宣传和动员工作,组织职工竞赛等活动,动员职工积极参与,踊跃投稿,推荐上报作品不少于2件。
(二)各单位、部门要及时组织职工对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示的入围作品提出意见,推荐自己喜爱的作品。
(三)稿件征集截至2008年9月30日 ,稿件请用挂号邮寄到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注明“徽标征集”字样。
联 系 人:张洪垒
联系电话:010-65292280
Email:davidzhlzhl@163.com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章)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