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
公交管办[2008]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现将《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代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代码
一、新增的交通违法行为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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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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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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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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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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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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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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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号令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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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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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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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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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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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号令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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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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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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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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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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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号令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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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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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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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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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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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号令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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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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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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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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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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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号令第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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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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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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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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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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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号令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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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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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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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编制代码,102号令细化处罚标准的交通违法行为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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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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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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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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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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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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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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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3条第1款、《法》第90条、102号令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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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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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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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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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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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3条第3款、《法》第90条、102号令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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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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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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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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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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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6条、《法》第90条、102号令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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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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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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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说明
1、根据《道路交通违法信息代码》(GA408.1-2006)标准要求,新增交通违法行为的代码第一位为1;102号令中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规定记分,代码第二位为0;代码第三和四位为顺序号。
2、《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02号令指《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