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四川地震灾区人员做好灾后自救工作,近日,江西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了10条支持四川地震灾区群众来赣创业务工的优惠政策并公布实施。
按照这些政策,招用经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认定的地震灾区人员的在赣企业,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予以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支付给他们的实际工资,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地震灾区人员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省地税局给予适当减免。同时,自2008年5月起,地震灾区来赣务工人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地震灾区来赣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开业起一年内,免收其定额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工本费;开业之日起,报县(市、区)地税局批准,可在一年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此外,对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灾区人员,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一律享受绿色通道服务、预约服务、节假日服务和上门服务,在相关规定的最短时间内办结。(帅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