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实现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近日,省政府颁布了《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和信贷资金投放力度。明确规定,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在2009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中小企业实行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国有大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有能力的法人成立信贷公司,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商业银行实行奖励政策,要求全国性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地方商业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50%。
《意见》要求,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多种形式直接融资,加快企业上市融资步伐。明确规定,对新上市中小企业,省和市政府分别奖励100万元;涉及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发生的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鼓励和帮助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等多种形式实现直接融资;鼓励中小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贷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其他形式实现直接融资。
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意见》明确要求,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规定将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金的注册资本金或实有担保资金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对依法登记注册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其注册资本金超过2000万元,同时符合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享受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中小企业走出去、引进来。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引智和购买国外核心技术,支持中小企业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名牌,鼓励外贸企业设立境外自主品牌专营店、研发和售后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企业以并购等方式获取国际知名品牌。
《意见》鼓励各类人员自主创业。明确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伍士兵和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等一切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费用;支持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建设覆盖全省各市、县(区)的创业辅导(孵化)体系,重点支持大学生、下岗技术工人和回乡农民自主创业。
《意见》还就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精细化工业、轻工业、纺织服装业的中小企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价格调节基金;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兽药监督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检验费、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二是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用。三是免收企业年度检验费。对信用良好、许可证齐全、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认定为免检企业,免检企业在免检期限内实行年度检验备案制,免收年度检验费;对2007年7月1日《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已登记为企业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免收年度检验费。四是免收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费。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加强对中小企业生产要素供给的保障协调,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切实帮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记者 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