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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出台职工"养老钱"更加丰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03日   来源:河南日报

    日前,《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这意味着,今后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后除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外,还可以再增一笔退休收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解释说,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按照规定,河南省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且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都可以为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试用期已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

    根据《意见》,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可视经济能力适时调整。企业出现亏损时,应暂停企业年金缴费。

    据介绍,《意见》规定,企业缴费向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应与职工个人工资水平适当挂钩,并综合考虑职工工龄长短、工作岗位、技术水平、对企业贡献大小等因素。对为社会发展、企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及技术、管理骨干可以适当提高计入账户的金额。

    企业年金可随职工“跳槽”

    据介绍,职工正常变换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因升学、参军、失业或重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职工,其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加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后再转移原有个人账户资金,此期间的账户管理费用由职工和原就业企业协商分担。出境定居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退休后可一次或定期领取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此外,《意见》还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可实行市场化运营。企业年金的运营收益应并入企业年金基金,并根据职工个人账户期初余额的多少,按当期净收益率足额计入个人账户。(杨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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