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水利部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正式印发了该《办法》,并在印发通知(水办[2008]366号)中,明确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办法》分为五章20条和一个附件。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档案验收的组织单位、适用范围、验收依据和验收结果等内容。其中明确档案验收按百分制进行考评。考评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获得70—89.9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第2部分“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第二章是验收申请,明确了申请档案验收的条件、时间和申请验收的步骤与方法。第三章是验收组织,对组织验收的部门、方式、时效和结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四章是验收程序,对验收方式、议程、形成验收意见的内容及对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和未通过验收的,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五章是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和2008年10月10日开始施行。
《办法》的附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分为档案工作保障体系、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档案接收后的管理三部分,共计100分。第一部分为20分,第二部分为70分,第三部分为10分。《标准》的得分点为53处,扣分点有110多处。《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及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如何进行量化赋分,也制订了十分详细的扣分标准。《办法》和《标准》正式出台,方便了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也有利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档案的检查与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