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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定并出台公司股权出资出质登记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8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改善天津市投资环境,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规范股权出资出质登记管理行为,天津市制定下发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并从即日起在天津市各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实行。

    按照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此方面的登记管理办法。此次市工商局按照相关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适应天津市进一步扩大开发开放的形势需要,首次明确提出,股权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确立的非货币出资“可评估、可转让”的基本要求,能够进行作价出资。同时,天津市工商局还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提出了以股权出质登记管理问题。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的登记程序、提交要件、股权出资登记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提出投资人可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内资公司。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并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在被投资公司设立时,不得以股权作为首期出资。被投资公司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设立时,投资人不能以股权作为出资。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程序和要件,适用于出质人以天津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下非上市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当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对于已被法院冻结或者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不得再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后,除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之外,不得转让。

    实行新的股权出资办法,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可以使资本在市场中更加自由的流转,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缓解企业现金压力,促使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能够降低企业重组改制成本,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为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便利的通道,同时,还有利于规范企业的出资行为。制定实行股权出质办法,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贷款,可以有效解决资金难的问题,有利于丰富融资形式,实现市场主体多渠道融资发展,能将股权由“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有利于丰富股权的价值实现方式,充分实现股权价值,促进投资兴业,形成股东与公司双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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