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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验收工作方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厅制定的《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九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的主要内容

    本次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具体有以下4个方面:

    (一)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二)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开采行为,关闭淘汰工艺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的工作情况;

    (三)推进标准化建设及中小型露天采石场推行中深孔爆破的工作进展情况;

    (四)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以及事故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的停产整改情况。

    二、验收方式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专家检查等方式进行。验收工作组将 听取盟市和非煤矿山企业所在地的旗县安监部门、企业落实非煤矿山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查阅相 关资料,抽检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突出重点,现场检查。采取针对性检查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个盟市检查1至2个 旗县(市、区)以及2至3个已公告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关闭取缔的标准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取缔非煤矿山企业 名单。

    (二)颁发证照部门要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三)停止供应电力,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四)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五)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 遣散从业人员。

    (六)予以关闭的尾矿库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闭库手续。

    四、验收工作组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第一组:负责验收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

    组长:史青晓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徐能火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处长 赵满寿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局副总工程师 张喜明专家

    第二组:负责验收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

    组长:苗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张玉国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调研员 余存林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局高工 崔建平专家

    第三组:负责验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

    组长:吕福生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局副局长 成员:韩海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和综合监管处调研员 吴宝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总队专员 孙利清专家

    第四组:负责验收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

    组长:孟国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 成员:徐向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处副处长 柴晋宝内蒙古地质矿产勘查局副总工程师 崔仕成专家

    五、验收时间及要求

    (一)2008年10月8日开始,用10天左右的时间完成验收工作。

    (二)请各盟市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验收工作结束后,各验收组要形成文字总结材料,报送自治区非煤矿 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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