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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旅游新条例 促进旅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5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日前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通过法规的形式保护和合理开发广西的旅游资源,规范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旅游企业、旅游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广西旅游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新条例规定,在广西境内,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服务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以及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在广西旅游区地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或者对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损害景观的设施;建设其他设施或者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采石、开矿、挖沙、砍伐林木等破坏环境、文物或者自然资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要求,广西各旅行社必须按照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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