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广西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县城及其以下所在地学校)将全部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这是记者9月24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的。
为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村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广西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县城及其以下所在地学校,下同)全部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
对于已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的学校,今年秋季学期应继续执行,不得恢复收取住宿费。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提前在今年秋季学期停止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核销收费票据。
停止收取住宿费后,学校学生公寓建设的借贷款余额,由当地县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自治区物价等部门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财政投入,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维修及水电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另外,停止收取住宿费后,学校要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影响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