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天津市发布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14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工作,日前,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制发了《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扩大了法定承租人范围,对于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

    该《补充规定》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的规定相比,进一步放宽了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过户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条件。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过户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放宽条件主要有:(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二)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后,可以申请过户。

 
 
 相关链接
· 天津:放宽公有住房承租相关过户条件
· 天津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 天津对不同收入层次的居民实行分层保障住房建设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