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近日,四川省财政厅以川财综[2008]54号文件出台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川财综[2008]54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三年内对四川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次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业和对象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盲人按摩外的其他按摩业、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收费项目;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收费项目。共涉及工商、劳动等15个部门的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引导和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重要举措。此项优惠政策的出台,将为四川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促使更多的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成为自主创业者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