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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省政府出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17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日前,山东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从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做好工作,保持山东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其中,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同志要亲历亲为,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检查制度,市级负责同志必须每两个月一次,县级负责同志每月一次。

    据了解,山东省是国内第一个以省委、省政府联合文件出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省份。2002年以来,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山东省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6年保持“双下降”,各项安全生产指标在全国均处于较好水平。但目前山东省正处于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期”,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多,监管任务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今后,山东省将把能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志;把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领导、决策、指导、协调水平,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意见》要求,各级要逐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政绩观成为山东省此次重点倡导的内容。下一步,山东省将对安全生产工作绩效实行定量定性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其中,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内不予提拔重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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