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道路运输生产自救、恢复重建,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四川省交通厅制定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道路运输恢复重建交通规费扶持政策。
一、对车籍属于汶川、北川、青川、绵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县、江油、彭州、茂县、理县、黑水、松潘、小金、汉源、崇州、剑阁等18个重灾县(市)的农村客运车辆,免征2008年5月至12月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二、对经营线路有一端属于上述18个重灾县(市)的县际、市际客运班车,免征2008年5月至7月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从2008年8月起,按原交通规费包缴比例计征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三、对符合省交通厅川交函〔2008〕562号文有关客运附加费优惠范围的旅游客运车辆,免征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公路养路费;
四、对因地震道路中断经批准绕行或分段运行的公路客运班车,免征2008年5月至12月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因地震道路中断无法开行的公路客运班线车辆,允许办理报停手续,并免征停运期间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五、对车籍属于上述18个重灾县(市)的货运车辆,免征2008年5月至7月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自2008年8月起按原交通规费征费比例计征公路养路费、公路货运附加费;
六、对符合上述交通规费扶持范围的公路客、货运车辆,车主已经缴纳了2008年5月及以后交通规费的,其多缴纳的部分,准予其抵扣或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