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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新农合医保制度使百万城乡居民受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6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青海省继续把实施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改善民生健康的突破口来抓,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将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由54.3元提高到104.3元,其中地方财政增补的20元由省财政承担,提前一年实现国务院关于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翻番的目标。同时,积极争取将青海省40个县(行委)纳入国家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将人均筹资标准由160元提高到200元。二是全面推行新农合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制,积极开展省级医疗机构垫付直报试点工作,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付比例分别提高10%,二次补助基金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取消乡村两级起付线,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对特困人口实行“零起付”,封顶线提高到3.5万元。扩大慢性病门诊补偿种类,把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医药费纳入补偿范围。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与新农合相衔接的运行机制,先后制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管理职责、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已建立了一套筹资、补偿、管理和监督机制制度。截至9月底,全省新农合参保率巩固在96.5%以上,保持高位运行,40个县(行委)县镇居民参保率达71.37%,两项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已分别为121.28万参合农牧民报销医药费用1.66亿元,为4.08万参保县镇居民报销医药费用2803万元,城乡居民医保水平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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