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福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在鼓楼、台江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将在五个城区全面铺开居家养老工作。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将从明年开始试点,然后再逐步向其他县拓展,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市所有社区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的养老服务组织。《意见》的要点有:
一、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及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确定为在福州市居住的60岁以上老年人。服务项目将以生活照料为主,以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专项服务为辅。生活照料包括提供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买、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
二、对困难老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按照特殊人群优先、以空巢老人为重点的原则对生活困难老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分无偿和低偿两种方式。提供无偿服务的对象是持有福州市户口,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提供低偿服务的对象有两类,一是持有福州市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人: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收入老人;二是年满80岁,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独居老人。条件之外则提供有偿服务。
三、多项政策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各级政府应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民办养老服务组织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将与公办老年服务组织享受同等待遇。各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单独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性运作,由各县(市)区负责登记并实行属地管理。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也可设在或挂靠在公益性或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全市各级各类经民政部门审批并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管道燃气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管道燃气价格收取,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及对居家养老组织使用的救护和生活用车免征养路费等。
四、财政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资金补助
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可以租赁、新办改(扩)建或依托在福利机构。新办、改(扩)建或依托的站(点)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租赁的站(点)每年给予租金补助,同时今后每年将对经考核评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对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无偿对象的补助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240元,低偿对象为月人均不低于120元,政府补贴通过购买服务券的形式予以支付。同时,对经审批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及运营时间保证5年以上的,每个床位给予1000元开办补助,分5年拨付,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已拨付的开办补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