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长江海事部门获悉,从12月1日起,长江海事局所辖约2000公里水域统一实行船舶进港报告制度,客渡船、涉外旅游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危险品船及600总吨以上的货船进港时必须报告。
船舶进港动态报港制要求船舶在进行装卸前向码头附近的海事管理机关报港点报告,海事部门对进港船舶在装卸作业前提交的文书资料进行审核或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确定船舶是否满足航行和装卸作业安全条件,以便执法人员告知船舶注意航道水位变化、气象条件等情况,有助船舶安全进港。
从12月1日开始,上述六类船舶到港时须采用甚高频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报告。船舶未采取进港报告,且未在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进港签证的,在今年年底前以宣传教育和警告为主,2009年1月1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望作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