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截止到2008年12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公司已终止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无船承运业务,交通部已退还其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及其利息,注销其提单并收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这些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特此公告。
交通部水运司
附件: 终止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
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退款公示清单
下列公司申请撤消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退还其保证金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现对其退款申请予以公示。
交通部水运司
附件: 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退款公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