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总体要求,测绘部门不断深化改革,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健全;着力加强测绘法制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为核心,由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等组成的测绘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强化测绘规划计划管理,测绘工作统筹协调力度不断加大;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加强测绘资质资格、标准质量、测绘成果、地图编制、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等管理,测绘工作统一监管水平显著提高。
健全测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测绘局不断深化测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机构建设,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测绘管理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逐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由国家、省、市、县四级测绘管理机构组成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管理机构中,陕西、黑龙江、四川和海南测绘局实行国家测绘局与省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测绘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院、处等)由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领导。1997年,重庆设立为直辖市后,重庆市测绘管理机构建立。初步建立了以基础测绘单位、测绘档案资料和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公益性测绘科研机构等为主体的结构比较合理、功能比较齐全、人员比较精干的事业单位组织体系。测绘学会、与测绘相关的产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扶持下逐步发展,在测绘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07年底,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设立了测绘管理机构。各地(市)、县(市)落实《测绘法》有关规定,不断加强测绘管理机构建设,截至2007年,全国333个地级行政区中318个设立了测绘管理机构,较1989年增加了1.8倍, 全国2860个县级行政区中1846个设立了测绘管理机构,较1989年增加了62.7倍,县级测绘管理机构建设取得了跨越式的进展。
加强测绘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30年来,测绘法制建设全面加强。国务院于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审议通过《测绘法》,并于2002年修订。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以《测绘法》为核心,包括3部行政法规、32部地方法规、7个部门规章、100余部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一系列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测绘事业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测绘局启动《测绘法》起草工作。1992年12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测绘法》,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成为我国测绘事业发展进程中一个重要里程碑。2001年启动《测绘法》修订工作。2002年8月29日,《测绘法》修订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测绘法》从原《测绘法》8章34条增加到9章55条,确立了四级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强化了基础测绘管理、测绘市场准入管理、测绘成果管理等测绘工作统一监管制度,完善了法律责任。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测绘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32部地方法规,7个部门规章,100余部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一系列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测绘事业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2007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新时期测绘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成为新世纪新阶段指导测绘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推动测绘事业发展的又一里程碑,对于全面提高测绘对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国家测绘局全面部署《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地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截至2008年10月,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意见》实施文件。
强化测绘规划计划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测绘局不断加强测绘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了“六五”至“十一五”国家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以及配套的基础测绘、测绘科技、测绘人才、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和地方测绘规划,有力推动了测绘事业发展。
基础测绘分级管理体制基本确立。为了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基础测绘的职责权限,基本确立了基础测绘分级管理体制,并将基础测绘投入正式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的计划管理制度逐渐建立。1995年建立了全国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制度,1997年基础测绘正式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基础测绘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十五”中央财政投入较“九五”增长了近1倍,地方财政投入增长了近1.5倍。2006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了全国基础测绘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描绘了未来15年我国基础测绘发展的宏伟蓝图。《纲要》确定了2006年至2020年全国基础测绘的七项主要任务:现代化测绘基准体系建设与维护;航空航天遥感资料获取;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与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更新;信息化测绘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测绘成果开发与应用服务;测绘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建设。2007年3月,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基础测绘计划管理的程序和内容,对于完善基础测绘运行机制、促进基础测绘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制印发了36项“十一五”基础测绘规划和16项“十一五”测绘事业规划。部分市、县也制定了基础测绘规划或测绘事业发展规划。
提高测绘工作统一监管水平
测绘资质管理 为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国家测绘局于1986年开始建立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先后印发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等重要规范性文件,测绘单位资质审核和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促进了测绘市场的健康发展。
测绘资质是指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素质和能力,包括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及生产能力等。当前,我国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乙级、丙级、丁级,业务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等10个大项,60个小项。2005年,建立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制度。2008年1月起,全国各等级测绘资质审查、年度注册和测绘作业证实施网上申报、审批和审批公示制度,简化了审批程序,增强了审批的透明度、公信度,测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更加规范。截至2007年底,测绘资质单位增为10952家,较1987年增加了2.1倍。
测绘成果管理 测绘成果是国家基础性信息资源,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测绘部门高度重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测绘成果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安全保密、测量标志保护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管理,有效促进了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维护了国家安全。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对测绘成果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等管理做出了全面规定。2005年10月5日,公布珠穆朗玛峰最新高程数据。2007年4月27日,公布我国第一批19座著名风景名胜山峰高程数据。2008年9月28日, 公布我国第二批31座著名风景名胜山峰高程数据及我国陆地最低点的高程数据。通过测绘成果目录网上发布等方式,积极推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利用。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依法查处测绘成果失、泄密案件,在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测绘标准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测绘标准化管理工作不断加强。1984年成立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1995年国家测绘局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地理信息技术委员会(ISO/TC 211)的国内归口管理部门;1997年成立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测绘和地理信息标准,逐步形成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成的较为完善的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体系。
20世纪80年代,开展对以原苏联测绘标准为参照的技术标准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了传统测绘标准的修订,建立了从大地控制测量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再到地图制印和出版的完整测绘标准体系。20世纪90年代,为适应数字化测绘技术发展的要求,制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数据库建设、数据产品以及导航和基于位置服务等系列标准。2007年印发了《国家地理信息标准体系框架》。
测绘质量监督 1987年以来,先后成立了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测绘质量管理的政策和标准,基本建立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开展了测绘行业质量普查、工程测量产品行业统检、全国房产测绘、基础测绘成果和重点测绘工程等测绘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促进了测绘质量的提高。众多测绘单位获得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多年来,各级测绘部门不断加强测绘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重要文件,制定了《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召开多次全国测绘质量管理工作会议,持续开展全国大规模质量检查,测绘产品质量一次合格率始终维持较高水平。测绘质量监督检验面不断扩大,测绘质量不断提高。2006年至2007年,国家测绘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开展全国重点测绘工程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在整个测绘行业营造了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
地图市场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图市场发展迅速,每年公开出版地图2000多种,印数近3亿册(幅)。为加强地图市场监管,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和加强地图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级测绘部门相继设立了专门的地图管理机构,出台了一系列重要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了地图市场秩序,促进了地图市场繁荣。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依法查处了大量地图违法案件,没收了大量各类违法地图产品,地图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2001年,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工商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等6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共查处地图违法违规案件4800余起,没收各类违法违规地图制品147万余件,有力地维护了地图市场正常秩序。2004年,组织开展地图宣传品和进出口地图产品的专项检查。2005年,国家测绘局牵头与中宣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8部门,开展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活动。2006年,国家测绘局与中宣部、外交部、教育部、民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10个部门联手,举办爱我中国——国家版图知识竞赛,提高了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2008年,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意见》,地图监管深入到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市场。
为加强地图出版管理,制定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2002年以来,不断规范和简化地图审核程序,审核效率大幅度提高。2007年,测绘系统共受理地图审核5552件,较2002年增长了1.05倍,进一步促进了地图市场的有效监管。
测绘依法行政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力量,改革和创新执法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简化测绘行政许可程序,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大力开展重大专项执法活动,测绘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
2002年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事项已从32项减为12项,并通过完善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实行集中受理等方式,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通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得到了明显增强,促进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转变。2008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制定了《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和《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指南》,已公开30项政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