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将继续执行,其中,将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帮扶。
据了解,继续执行的促进就业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创办小企业。为从事个体经营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或根据安置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三是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于企业规模裁减人员的,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减员方案要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听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