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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决定对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客户实行专项补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2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扩大业务范围有关事项的批复》、《天津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文件精神,天津市决定对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客户实行专项补助;日前出台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客户实行专项补助管理办法》。该《办法》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产品是指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或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人群,由中德银行结合财政补助及专项补助政策,利用住房储蓄产品功能优势,开发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产品包括:个人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个人限价商品住房贷款、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三类。

    专项补助是指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对与中德银行签订个人住房保障类贷款合同的借款人,给予为期5年的0.5%的贷款贴息专项补助。每月专项补助的标准为每月贷款余额的0.5%除以12个月。专项补助每年发放一次。

    专项补助由中德银行负责资格核查、代理发放、专款专用;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并对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检查。

    该《办法》明确,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补助;限定总额、限定期限、限定受益人群。

    给予为期5年的0.5%的贷款贴息专项补助;月补助标准为月贷款余额0.5%除以12个月;专项补助每年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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