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2009年1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上调一倍牞调整后每人每月缴费标准由5元提高到1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也由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10元。今后牞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部分牞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还可支付10万元。
据了解,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相关规定,凡缴纳了大额医疗补助金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其医疗费用可在大额医疗补助金中支付。
以自治区本级为例,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20元(含政府补助10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其住院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6万元)以上的10万元部分,可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 (作者 杨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