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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2009年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31日   来源:辽宁日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9月25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月30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就《实施办法》颁布的意义和具体实施情况向媒体进行通报。

    据介绍,辽宁省有8个自治县,其中有6个满族自治县,2个蒙古族自治县。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既享有自治权,也享有同级国家机关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利。辽宁省《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民族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特别是针对民族自治县发展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作出了一些更加优惠的政策性规定,尤其在促进自治县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定,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自治县的特殊关怀和特别支持。对切实维护和保障自治县合法权益,加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自治县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自治县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促进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实现辽宁省全面小康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施办法》共34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个方面,其中有14条是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定,这也是这部地方性法规表现出来的一个鲜明特点。当前辽宁省自治县面临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加快经济发展问题,《实施办法》在对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和扶持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和资金投入与倾斜、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林业、矿产、水、旅游等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与补偿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作了规定。同时,对税收减免、非公有制经济、民族贸易、扶贫开发、对口支援等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责和义务也作了规定。

    《实施办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将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辽宁省出台的扶持自治县经济发展的行之有效的一些优惠性政策纳入到地方性法规的范畴,把它固定下来,在较长时期发挥作用。《实施办法》在支持自治县发展方面,有一些规定与以往的政策措施相比都有很大突破。

    《实施办法》同时还对保障自治县行使自治权、推动自治县社会事业发展、促进自治县可持续发展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记者李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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