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吉林省被国家确定为唯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省级试点。试点启动以来,取得明显成效,扩大了城镇职工保险覆盖面,全省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56.77万人,完成指标任务的101.5%,参保面为80.8%,基本实现愿保尽保。11.14万居民享受了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2008年,吉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一项就是制定实施分类施保、分档发放的农村低保保障办法,要求根据保障对象贫困及患病情况和家庭人口数量的差异,对补助标准进行按比例上下浮动,最高可达年人均补助标准的180%。
2008年,全省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03万户、207万人。其中,城市61万户、127万人,农村42万户、80万人。城市低保资金由15.5亿元,增加到21.39亿元,增长42%;农村低保资金由2.88亿元增加到4.33亿元,增长50%。全省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为130元,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助水平为540元,超过了年初省政府确定的城市月人均补助100元、农村年人均420元的目标。随着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展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达1.9亿元,比2007年增长近3倍,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得到初步缓解。
与此同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5大保险全部建立,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5项社会保险制度,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向纵深发展,使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省政府出台政策,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给予补贴。
从2004年开始,吉林省开展“万户民企进社保”专项行动。2008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10.39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12.5万人,增长3.6%。吉林省已连续5年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王佳伟 记者刘巍 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