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2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宗发[2008]52号),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中说,近一段时期以来,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08年7月24日,青海省大通县塔尔镇下旧村在改建清真寺过程中,因大殿屋顶负载过重发生坍塌,30余名人员被掩埋,造成8人死亡、23人受伤。此类事故的发生,损失严重,教训深刻,必须引以为戒。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较为特殊的公共场所,其建设工程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通知要求:
一、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的原则,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明确监管职责,制定监管办法,细化工作制度,完善具体措施。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针对各地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强化整改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和指导。
二、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严格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项目,加强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认真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严格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工程项目。对于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要严格审查是否具备了规划、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并对工程建设情况,特别是建筑施工安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要严格审查是否具有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在确保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方可同意其开展宗教活动。对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也要提出相关安全要求,房屋建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指导、督促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落实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对信教群众负责。对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做好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配合宗教工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定期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和事故防范措施。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查处事故,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五、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办法。同时,还要加大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增强法律观念,自觉抵御不安全行为,降低危害风险,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