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天津市政府部门向困难企业发放资金补贴稳定就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23日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为应对和消减国际金融危机产生的不利影响,减轻危机给部分企业带来的困难和负担,日前,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相关办法,对申办认定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条件、资金补贴程序等进行了细化。困难企业可以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认定,享受政府提供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缓缴养老保险费等帮扶待遇。

    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天津市产业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采取稳定岗位措施,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2009年裁员少于20人或低于全部职工的10%)并且是2006年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原认定的1018户三类困难企业不在此范围之内。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经对企业2008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进行核定,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安排生产经营;2008年年末在册职工不低于2007年年末在册职工总数的80%;2008年年末不在岗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人数不低于2007年年末不在岗职工人数的80%,按天津市最低工资以上的标准发放工资的人数占在册职工总数的50%以上;企业面临停产半停产;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明确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和待遇标准。

    符合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填报《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审核表》。市属企业向行业主管局(总公司)提出申请。区县属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企业,向参保地区县审核认定小组提出申请。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审核认定小组汇总并初审后,报市审核认定小组。中央驻津企业直接报市审核认定小组。

    天津市审核认定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作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首次申请时间为2009年1月。

    持有《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的困难企业,可获得岗位补贴等四项补贴,并享受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缓缴养老保险费等帮扶政策。

    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实现不裁员、少裁员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补贴。

    岗位补贴:按照企业稳定岗位安置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为3至6个月,补贴人数最高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

    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在岗培训费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人均300元。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社会岗位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与本单位大龄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至12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求职补贴:企业停产期间组织职工积极求职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1至3个月的求职补贴。

    企业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岗位补贴;申请在岗培训补贴的,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生产经营转为正常的企业,停止享受相关补贴。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应缴部分养老保险费的,应于申请当月月初的前7个工作日,向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困难企业携带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的《2009年度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与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协议,缓缴期限暂定为2009年内的6个月,补缴截止期限暂定为2010年年底。缓缴限额按该单位申请当月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缓缴月数确定。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按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担保、抵押。申请担保、抵押时,需提交经国资委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担保、抵押物价值应不低于申请缓缴限额。担保、抵押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

    缓缴期间,企业应持缓缴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协议,继续按月向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企业缴费部分核定企业当期缓缴金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缴纳。企业累计缓缴金额应不超过缓缴协议中确定的缓缴限额。

    企业应按缓缴及补缴养老保险费协议的约定,按期归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未按期还款的,经办机构可以对抵押物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优先归还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困难企业不能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携带经市审核认定小组批准的《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中应载明职工当月和上月实际工资状况),按上月职工工资,向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审核认定前已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再重新核定。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应携带《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向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相关链接
· 天津:“三类企业”下岗职工符合条件者可享低保
· 天津: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节前发放到户
· 天津发通知要求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 天津:08年生产总值完成6354.38亿元 同比增16.5%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