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2月20日起,北京市开始实施《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商品房买房人支付首期房价款后,可以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前在未来的房产证上写下自己的名字。
2月2日,市建委发布了《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按照新的规范要求,今后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也就是俗称开发商的大产权,30个工作日即可办妥;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也可办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最多用60个工作日。
按照新的规定,商品房买房人支付首期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剩余房价款,将其所购预售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设立抵押权的,可以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2008年7月1日前签订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售登记备案的,可直接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市建委负责人表示,“2008年7月1日后签订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在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方可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已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或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的,不再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