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
笔者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日前,广东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通过政策扶持和完善服务,鼓励和帮助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成功创业,并吸纳和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引人注目。
退伍军人干个体免3年行政收费
《意见》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支持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引导农民自主创业。各类群体创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如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申请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意见》明确,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
《意见》明确,按照有关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省户籍的城乡创业者创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招用本省农村劳动企业可领社保补贴
鼓励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实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意见》指出,鼓励初创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初创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或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企业岗位补贴。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