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2月26日正式颁布实施。3月20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和水利部在京联合召开《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水利部副部长刘宁、国务院法制办农环司司长王振江、国家防办常务副主任张志彤出席并就《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赵伟主持发布会。
刘宁副部长就该条例的颁布实施、重要意义及贯彻落实等做了概要介绍。他指出,《条例》的出台不仅是推动和促进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抗旱减灾工作的行动指针和纲领,而且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抗旱工作的里程碑式行动,它是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我国第一部关于抗旱工作的法规,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抗旱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抗旱工作制度,建立了抗旱保障机制。
刘宁强调,立法是基础,贯彻是关键。《条例》的出台来之不易,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抗旱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各级各部门对抗旱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凝聚了防汛抗旱工作者多年来的心血和智慧。贯彻落实好《条例》,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需要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的艰辛努力。并要求在贯彻落实《条例》上着重抓好三方面工作:一要学习宣传好《条例》;二要贯彻落实好《条例》;三要切实做好抗旱工作。
王振江就《条例》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向大家做了简单的介绍。并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提出四点意见。第一,要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第二,要切实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第三,要密切配合,做好抗旱工作的衔接;第四,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
刘宁、王振江和张志彤还分别回答了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水利报社和经济日报等媒体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