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公平社会收入分配,规范金融机构薪酬管理,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规范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分配秩序。
通知指出,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在2008年度实现业绩增长的情况下,主动降低高管人员的薪酬,这种做法符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下同)时,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的原则确定。在此基础上,2008年度业绩下降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再下调10%。对于2008年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对于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应主动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通知还规定,各国有金融机构要以上限确定其他员工薪酬,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主要金融企业股改上市,行业薪酬水平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个别金融企业对高管人员发放过高薪酬,与社会平均水平以及内部员工收入水平差距明显拉大。此次财政部出台有关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降薪的通知,一方面有利于公平社会收入分配,有利于维护国家和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进薪酬决策机制,促进激励和约束并举。

新华时评:国有企业高管限薪改革要靠制度规范
新华社上海2月22日电(记者姚玉洁)呼应着财政部下发的《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少国企高管纷纷宣布了减薪计划。不在“限薪令”约束范围之内的民营企业三一集团日前也宣布,掌门人梁稳根2009年只领1元年薪,全体董事降薪90%,集团高管降薪50%。
应该肯定的是,不管是被动限薪还是主动减薪,企业高管在金融危机面前降低收入、与员工共度时艰的做法和导向值得鼓励。但要让这一轮“中国式限薪”不仅止步于“均贫富”式的情绪化宣泄,也不是为了平息公众的不满不得已而为之,而是真正成为国企高管薪酬制度改革的开端,尚要靠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