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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从四个方面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04日   来源:广西日报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获悉,国务院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

    《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三方面的内容,即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条例》首次将人群健康评价纳入环评内容。

    《条例》施行后,自治区环保局将从以下4个方面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是强化规划编制、审批机关的责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杜绝未经评价即予以审批的现象;二是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依据和形式进行审批,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三是规范广西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效力,明确规划编制、审批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之间的制约关系;四是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广西跟踪评价、区域限批等约束机制。(记者/李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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