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8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大会在京召开。上午的大会由国家海洋局孙志辉局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李重庵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倪岳峰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安建副主任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郜风涛副主任以及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其他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领导做了重要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黄建初主任作《海岛保护法》讲座。下午的大会由国家海洋局张宏声副局长主持。辽宁、浙江、福建和广东省海洋厅(局)的代表作交流发言。国家海洋局孙志辉局长作重要讲话,对宣传贯彻《海岛保护法》作了全面部署。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以及市、县(区)海洋局负责同志及有关同志,国家海洋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纪委书记等5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海岛的保护与管理,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海洋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海岛工作的高度重视。该法明确了海岛的生态价值、海洋权益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海岛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开创了海洋事业新局面。
近年来,各沿海国纷纷调整国家海洋政策和战略,建立健全海洋管理体制和机构,修订、颁布相关法律,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开发利用海洋的热潮。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确定了“实施海洋开发”、“发展海洋产业”的战略,对海洋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标准和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海岛开发盲目性大,秩序混乱,海岛资源生态破坏严重,制约了海岛地区乃至海洋经济社会的发展。海岛保护法的颁布,为我国海岛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全面落实国家海洋发展政策提供了法律支持,将从根本上扭转当前海岛开发无序、无偿的局面。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完善了海洋法律体系。上世纪末,我国签署并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以此为基础相继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律体系。然而,我国在海岛立法方面与我周边国家及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海洋法律方面的空白,使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完整地覆盖了我国海洋空间领域的各个组成部分,并将海岛工作纳入了法制化建设的轨道,这对健全我国海洋法律体系以及完善我国海洋综合管理体系意义重大。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创新了海岛管理体制,建立了有居民海岛生态保护协调管理体制和无居民海岛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海岛保护法》明确了各部门对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保护的职责和海洋部门的协调管理责任,有利于为海岛居民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其建立的无居民海岛集中统一管理模式,有利于发挥管理、技术和能力优势,避免国家财政重复投入,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确立了海洋保护开发新格局。随着海洋经济的飞速发展,海岛作为特殊的海洋资源和环境的复合区域,成为海洋开发的重要依托。然而,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已经面临一系列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方面海岛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处于“无序、无偿”状况,海岛生态环境破坏加剧,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海岛开发无法可依,开发利用的盲目性大,开发利用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海岛保护法》设立了海岛保护规划、海岛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权属及有偿使用、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监督检查等五项基本制度,确立了依法用岛、依法护岛和依法管岛的新格局,将有效解决海岛保护与开发面临的难点问题,为海洋开发的深入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将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海岛保护法》普法宣传工作,使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充分了解和掌握海岛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化海岛监管的执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增强海岛使用人的守法意识和自律行为。
二是加快推进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抓紧研究制定《海岛保护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系列技术标准来规范用岛、护岛行为。积极开展对原有法律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及时废止或修订不符合海岛保护法精神法律法规。
三是加强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加强对海岛资源生态的保护,强化对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管,积极开展海岛可再生能源以及海水淡化等的研究与推广应用,逐步建立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查批准、有偿使用等管理制度,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积极开展海岛调查和生态修复工作。
四是强化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积极研究制定特殊用途海岛保护相关规范,加强对特殊用途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监视、监测,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积极开展海岛特别保护区和海岛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