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增减行政审批条件要被问责
记者近日从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获悉,《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在四川省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对促进四川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监察对象。
《责任追究办法》还将问责延伸到公共服务事项。办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今年是四川省机关行政效能建设 “深化提升、争创一流”主题年,其中深化提升效能监察和问责是重点工作之一。针对行政审批事项,《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如有“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应当变更、撤销行政审批事项而不变更、撤销”、“对已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以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审批”、“擅自变更或者增减行政审批条件”等情形,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从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到免职等多种处理。对构成违纪的,给予从警告到撤职等多种处分。
今年四川省对“两集中、两到位”提出的目标是省市县三级都要实现100%,《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实现“两集中、两到位”和不按规定开展并联审批工作,都将被追究责任。
此外,《责任追究办法》还对行政审批部门、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或者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