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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两部门通报"7·2"观湖壹号工程较大安全事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09日   来源:宁夏日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安监局8日对因施工人员违规操作造成3人死亡的“7·2”观湖壹号工程较大安全事故进行通报,要求各建筑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十条禁令”,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7月2日,由宁夏凯威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宁夏万成电力有限公司承包的观湖壹号小区高压配电线路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在7号楼北庭院墙一侧开挖电力电缆沟时违规操作,导致庭院墙一侧无任何支撑防护措施而倾倒,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安监局、住建厅、银川市安监局、银川市建设局负责人迅速到现场组织救援,目前事故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住建厅和安监局下发“十条禁令”,要求各地、各部门引以为戒。

    “禁令”要求,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严禁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关专业工程未按操作规程、规定落实相关确认手续,严禁施工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农民工,严禁上岗作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严禁施工期间脱离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查确认、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和验收,严禁施工;施工前生产作业安全环境未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确认,严禁作业;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未经项目部安全验收合格,严禁投入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严禁使用;对于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隐患未消除,严禁继续施工作业。

    “禁令”还要求,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各地安监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记者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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