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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加强对救灾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8月21日   来源:陕西日报

    为落实省纪委8月12日召开的陕西省部分市县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监管工作座谈会议精神,8月18日,陕西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7·18”、“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为管好、用好中、省、市下拨的救灾资金和社会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作出明确规定:

    一,坚持捐赠款物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对捐赠款物的统计报告工作,在政府指定媒体上定期公布捐赠款物接收、收集情况,公布内容要做到“归集全面,账目清楚,数额准确”,避免重复统计和漏报、错报。捐赠款物的归集管理、统筹使用要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在归集的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所有救灾款物的发放,都必须登记造册,经受灾群众本人签字(盖章)。发放过程中,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主动参与监督。

    二,做好救灾资金的发放使用。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对象的确定,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救灾资金的发放,要造册登记,建好台账,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好“三无”、“三孤”人员为期三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救灾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冒领救灾资金;严禁虚列、虚支或者改变救灾资金用途;要根据受灾群众困难程度的不同,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平均分配。

    三,开展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各级民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监察、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提高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对随意分配、滞留私存、贪污私分、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的违纪、违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救灾款物能按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受灾群众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障灾后重建顺利进行。(通讯员 南文涛 记者 杨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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