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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湖南省出台今秋教育收费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09日   来源:湖南日报

    为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发出通知,出台今年秋季教育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要实行“三限”政策。“限人数”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新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限钱数”指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限分数”指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印发教辅资料征订目录,严禁学校统一组织征订或统一收费代购教辅资料。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通知规定,普通本科、专科学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普通高校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开办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为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经批准实行自主招生和单独招生的学校,可按以下标准收取考试费:①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②单独招生:本科每生100元,专科每生80元。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普通大中专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者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或者押金。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其收费标准仍按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的标准执行。普通大中专学校不得以“专升本”、“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

    通知要求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及时接受和认真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对学校和有关单位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收费的,要按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记者 肖建生 通讯员 彭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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