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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15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

    为了缓解物价上涨对青海省城乡低保对象生活造成的影响,进一步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经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助资金从2010年元月份开始补发,此项工作要求全省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于10月底前完成,提标后的补助资金连同当月补助资金全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这是记者9月14日在省民政厅获悉的。

    根据民政部关于“完善低保标准动态管理机制,科学制定、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加大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及省委十一届八次会议精神和骆惠宁省长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继续推进城乡低保提标扩面,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的相关要求,青海省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统一提高10元。全省城镇居民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月人均提高10元,达到210元/月。提标后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西州213元/月,海南州、海北州203元/月,海东地区198元/月,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218元/月。全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年人均提高120元,达到1204元/年。提标后各地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西宁市、海东地区1145元/年,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1260元/年,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1320元/年。

    青海省政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提高对低保提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省民政部门认真做好低保对象的核查统计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安全使用。(毛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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