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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对进口车辆办《道路运输证》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15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关于对进口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运便字〔201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鉴于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进口机动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时,机动车行驶证的“品牌型号”是按照车辆识别代码前8位录入。经研究决定,现对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进口车辆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时,统一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应出具海关提供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以此证明是进口的完整车辆。

    2、核查人员依据《货物进口证明书》上“货名及规格”一栏中的产品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燃油消耗量过渡车型表》与《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统称两表)。对车辆型号不在“两表”范围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3、车辆型号在“两表”范围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机动车行驶证“品牌型号”核对《货物进口证明书》中“标记号码”VIN前8位与车架上VIN码的一致性。

    4、核查人员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厅运字【2010】33号)中的规定进行相关车辆参数、配置的核查工作。

    5、对符合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条件的进口车辆,在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中“产品型号”登记为车辆识别代号(VIN)的前八位(即与车辆行驶证上“品牌型号”信息相一致)。

    此工作程序只适用于对进口车辆的市场准入。同时要求各级运输管理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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