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强调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发展生产、加大吞吐调节力度、保障市场供应等多种手段,稳定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采取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等方式,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这些都属于经济手段。针对今年以来绿豆、大蒜等小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政府有关部门经过缜密调查,依法查处了一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的典型案件,维护了市场秩序;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纳入价格监管范围,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抓紧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监管。这些都属于法律手段。
《通知》也提出,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可以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应该指出,近期经过各方面的积极努力,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但是,我们对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首先,我们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其次,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第三,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不会影响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同时,这种干预措施也只是暂时性、辅助性的。实践证明,依据《价格法》在必要时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新世纪以来,针对2003年“非典”时期部分中药材和消毒用品价格暴涨,以及2008年初少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中央政府先后两次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稳定市场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针对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政府实施必要的行政干预,在发达国家也不乏先例,美、德、法、日、韩等国都有政府干预价格的做法和实践。
希望社会各方面能够正确看待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积极支持政府为抑制价格上涨较快势头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共同营造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良好氛围,稳定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发展改革委:全国各地采取切实措施稳物价保民生
近日来,各地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40号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安定群众生活工作。
一是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各地均对完善和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提出了要求和部署,并制订了相应的市场保供措施。其中,河北进一步抓好蔬菜生产,将蔬菜示范县由15个增加到24个,面积由486万亩增加到562万亩,每个示范县补贴1500万元。山东落实蔬菜种植面积、品种和产量,力争今年冬季大棚蔬菜种植面积扩大50万亩、增加供给500万吨。广东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逐步在全省各县建立“农产品价格直通车”,为农户提供价格信息指导。 >>>详细阅读

11月26日,市民在一家大型超市选购蔬菜。记者从重庆市政府获悉,重庆市已出台六项措施进行调控,以稳定农产品价格。记者在重庆卜蜂超市看到,蔬菜货架上摆满了来自各地的蔬菜达到50多种。新华社记者 周衡义 摄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国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保证了市场供应和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 >>>详细阅读
国务院督查组将赴重点地区督查稳定物价落实情况
11月26日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督促检查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动员会,按照《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部署组成国务院督查组,赴重点地区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11月底到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商务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六个国务院督查组,赴18个省区市督促检查工作。 >>>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