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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从2011年起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12日   来源:西藏日报

    日前,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了解决广大职工看病难的问题,西藏自治区从今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通过五方面的调整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其中,降低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降幅达30%至50%左右,调整将惠及全区20多万名职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由原来乡镇社区医院3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分别调整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年度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300元。

    同时,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至8万元。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14万元。参加了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年内,除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万元外,还可享受最高14万元的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调整,将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共付段比例提高,进一步降低了个人负担的部分。”

    据了解,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2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93%;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96%;4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8%。1959年3月28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2万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95%。

    此次调整还提高了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年门诊包干费,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年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提高至1500元,1959年3月28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跨省安置退休人员的年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由原来的1400元提高至1700元。

    同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由原来的15种调整增加至20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每次批准治疗的期限由原来的90天延长为每次批准治疗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记者 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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