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辽宁省优先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对保障房建设所需用地“应保尽保”。同时,对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责任制,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这是4月16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的。
据悉,为保证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需要,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市优先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总量、各类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要实行单列;各市在安排使用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优先考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同时,要优先安排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应保尽保”。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尽量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其中确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的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地。对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套型面积和保障性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
辽宁省今年对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还实行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的落实负全责,省国土资源厅将加大检查考核和问责力度。同时,严禁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的土地用途或性质,对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土地用途和性质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记者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