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宁夏将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4项收费,合并打包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个人只需负担1元,其余均由医保基金支付。”这是记者昨天从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目前宁夏已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补偿的对象主要针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实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宁夏基层版)并是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宁夏设立一般诊疗费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种资金补偿渠道,此举既增加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又不增加群众负担,同时还有利于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整服务行为,通过提高服务数量和质量来获得补偿,逐步改变过度医疗、滥用药品的状况。
据悉,全区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暂定为每次8元,其中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7元,个人负担1元,未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由个人负担。
全区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次4-5元,对于可以开展输液服务的,收费标准为5元,对于不能开展输液服务的,收费标准为4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一般诊疗费收取标准按照规模大小设为4-5元。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采取辖区负责制,在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元,剩余部分由医保基金补偿,辖区外的参保群众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由个人负担。(记者 吴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