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已正式同意由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国家民委等四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请示》。
相比“十一五”期间的政策,“十二五”期间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优惠政策,有4项突破,体现在:
增加了省级地方政府的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责任。除中央出台优惠政策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要从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特殊需要出发,出台相应的政策,扶持本地民贸、民品企业发展,解决民贸、民品企业生产供应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规模大幅度增长。“十二五”期间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规模,由“十一五”期间的每年5亿元增加到每年10亿元。
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强化扶持主题,给力产业发展。除继续对边销茶生产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外,根据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特点,在行业管理和税收风险可控的原则下,适当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范围。
增加和强化了民委系统在民贸民品工作中的协调力度和责任,即对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范围界定,由国家民委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研究确定;另外,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民委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