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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10月起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15日   来源:海南日报

    近期,《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将于今年10月起在海南省全面实行,为海南省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一步。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档

    《办法》自2011年4月起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试行,2011年10月起在全省施行。

    根据《办法》,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0元

    《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县、自治县财政给予补贴。

    年满60周岁城镇居民可按月享受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l0年以上或5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户籍10年以上,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户籍5年以上。

    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城镇居民未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城镇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不得提前支取。

    困难群体政府予以扶持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给予一定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 (记者徐珊珊 通讯员梁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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