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自此省内所有流动人口及其出租房屋等相关事宜将被严格管理。
该办法明确流动人口为在青海省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青海省户籍在本省跨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不包括在市内跨辖区居住的人员。
该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办理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居住一个月至半年申领期限为六个月的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申领期限为一年的居住证;对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和探亲、访友、旅游及学习培训等情况的不予办理居住证。
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同时享有子女接受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有关社会事务管理等权益和公共服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施行后,原《青海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