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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欧美相关木材法案违背法律公平原则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17日 13时32分   来源:林业局网站

    中国绿色时报11月17日报道(记者:丁洪美) 11月8日,联合国粮农组织第二届亚太林业周第二天,在森林执法施政与贸易进程的法律问题和逻辑问题研讨会上,中国林科院研究员陆文明针对《欧盟木材法案》和美国《雷斯法案》相关的法律问题和逻辑问题,进行专门论述,提出法律质疑。

    近年来,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陆文明就“非法”与“违法”这两个最基本同时又有本质区别的法学名词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就欧美相关木材法案提出法律质疑:凭什么要搞合法性证明?除了欧美外,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产业、任何一个产品专门有“合法性证明”制度?凭什么要举证倒置?“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法理。你对我的产品的合法性有怀疑,应该你来拿证据,凭什么要我来拿合法性证明,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理。就违法犯罪而言,还要遵循“疑罪从无”的法理。凭什么违反这部法律(或这条法律条款)是合法的,而违反那部法律(或法律条款)就是非法的?欧盟VPA合法性证书制度对非法木材的定义既违背法理,也违背逻辑。

    陆文明说,欧美相关木材法案均违背法律公平原则。有相同违法行为的采伐木材,在木材生产国和欧美各国可能都仅仅是数额相等或相近的罚款,但是一旦由生产国出口到欧美,就可能因这一违法行为被他们的相关法案定义为非法采伐而被没收,甚至导致劳役。

    陆文明特别论述了涉及非法采伐3个不同层次的法律问题,一是采伐企业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二是采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的问题;三是采伐企业生产的木材的合法性问题。他从法律和逻辑角度论述了超限额采伐不属于非法采伐的法律依据。他还引用森林认证中产销监管链认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质疑木材产品合法性绝对化的问题。最后,他从基本法理角度提出了个人对非法采伐的定义。

    国际热带木材组织前执行主任、马来西亚木材认证委员会主席、马来西亚政府欧盟自愿伙伴协议谈判首席顾问费兹艾拉就陆文明所提出的诸多法律和逻辑观点进行了点评。与会人员进行了广泛交流与探讨,认为这些法律质疑和相关法律和逻辑问题值得有关政府部门、科研教学机构、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关注和探讨。只有理清与非法采伐相关的法律问题,才能在国际上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法律法规和贸易规则,才能真正遏制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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