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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宣传贯彻《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17日 15时08分   来源:陕西日报

    11月16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召开《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宣传贯彻大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条例》立法的有关情况及陕西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最新工作动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迈曾、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副巡视员赵鹏高参加会议并讲话。

    《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今年7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行。《条例》是全国省级第一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是陕西省促进循环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全省循环经济的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张迈曾强调,要充分认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力推进循环经济各项工作。充分认识《条例》是加强陕西省循环经济管理工作的法律保障,是加快全省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完成的重要保证。《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循环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废弃物排放限额制度和节能总量交易制度等,运用严格的奖惩机制,从源头上控制资源消耗,从总体上消减污染物排放,调动社会各界节能减排的积极性,用法规来保证陕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张迈曾指出,实施《条例》是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和应尽义务。《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循环经济工作中的职责作了全面的规范,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推进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机制。二要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三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循环经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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