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工作动态>> 地方政务
 
黑龙江:部分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1日 09时52分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黑龙江省调整部分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旨在进一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规定全省矿泉水的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吨,粘土及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适用税额为1元/吨(立方米)。为支持保障性住房等工程建设,维持砂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0.5元/立方米不变。据介绍,此前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标准为0.5元/吨。此项政策的调整,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地方政府保护资源的能力,进一步促进资源型企业节约、合理、科学利用资源,对黑龙江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记者 马云霄)

 
 
 相关链接
· 黑龙江启动医疗质量管理系列活动督导检查工作
· 黑龙江2012年将启动牧区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政策
· 粮食局在黑龙江哈尔滨市召开玉米购销工作座谈会
· "十二五"期间黑龙江将投入逾17亿元发展农村水电
· 黑龙江海事局全力保障中俄界河固冰通道项目建设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